河北泊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泊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执保20号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银,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泊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6号新客西园2栋01单元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霍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忠,内蒙古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泊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2921民初350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泊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支行设立的1300××××2885账户,冻结金额421953.86元,冻结期限12个月。
申请保全人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朝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