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03民初558号
原告:衡水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衡水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原告衡水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诉讼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3.84元,减半收取计3631.92元,由原告衡水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