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同禹格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同禹格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90。
法定代表人:杨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军凯,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20XXXXX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6923640X8。
法定代表人:刘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姝,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军凯,被上诉人黑龙江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王 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姿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