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民初198号
原告:黑龙江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开发区中心**兴化街**。
法定代表人:刘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姝,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管理费1,690,000.00元,及利息471,250.00元,(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3年6月暂时计算至2017年8月),共计:2,161,2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0日被告承建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哈尔滨市松北灌排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一期工程绿化一期工程第一标段”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后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分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了“哈尔滨市松北灌排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一期工程绿化一期工程第一标段”绿化工程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3年6月24日由铁锋区福顺物资经销处代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的工程管理费,由被告黑龙江分公司的负责人武彩霞代收,并于2013年6月25日由被告黑龙江分公司出具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后原告与被告一直未履行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被告于2015年7月返还原告管理费31万元,剩余169万元管理费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楼,故碑林法院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因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隶属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辖区,故申请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2017年4月25日变更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楼,该地亦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属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辖区。另,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条约定,合同履行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碑林区,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