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25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行唐县,联系方式130××××09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5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5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