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334号
原告:***,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张肖林,男,19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张星,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第三人:河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行唐县西二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730277423Q。
法定代表人:刘俊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肖林、第三人河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