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5执901号

申请人河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同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二军,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系河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5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工商登记、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财付通等,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5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会杰

代审判员 宋永锋

陪 审 员 朱振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