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执89号
申请人:曲立书,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新乐市承安镇东关村。
被执行人:河北兴华建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行唐县西二环东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84执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