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221民初55号
原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系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
法定代表人:殷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系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甘肃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系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三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何家庄海天新都*栋****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五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甘肃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与被告甘肃三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三原告共同诉称:1、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厂坝铅锌矿龙峡家园1-5号楼电梯井道整改人工费用共计457500元(其中五建165000元、六建170000元、安居122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厂坝铅锌矿龙峡家园1-5号楼电梯整改轿箱及材料费共计485683元(其中五建181400元、六建185800元、安居建设68483元)。4、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电梯轨道整改费用共计680000元(其中五建240000元、六建240000元、安居200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厂坝铅锌矿龙峡家园1-5号楼楼房检测费用250000元。6、被告返还电梯检测相关方经费55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厂坝铅锌矿”8.12”灾后重建龙峡家园1-5号楼,分别由三原告承担施工任务。其中五建承建1、2号楼,六建承建3、4号楼,安居承建5号楼。该项目工程于2015年12月竣工,电梯由被告承揽定做安装。在安装电梯期间,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电梯无法安装,但被告认为电梯无法安装的原因是原告土建不合格造成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在来不及对土建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原告考虑到业主单位和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和化解社会矛盾,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12月31日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了电梯整改的相关事宜,并由三原告付出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解决了电梯安装存在的问题。整改工程完结后,为了查明电梯问题是否由原告土建工程质量问题所致,2016年,原告请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5栋楼进行检测鉴定。2017年1月10日,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向原告出具《检查报告》,检查结果显示,原告承建的5栋楼的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此时原告才知道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并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协议,并由被告退赔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甘肃三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221民初5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甘肃三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被告甘肃三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提起上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2018)甘12民辖终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221民初55-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王帆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 艳
书 记 员 刘国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