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三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坝铅锌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民申1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三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何家庄海天新都32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坝铅锌矿,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黄渚镇。

负责人:***,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8.12灾后居民住宅异地重建项目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矿办公室副主任。

再审申请人甘肃三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坝铅锌矿产品买卖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4民终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合公司申请再审称,1.2013年至2015年间因楼体倾斜导致电梯井道不符合电梯安装国家标准,导致电梯验收不合格,才有了后来的整改。案涉《成县……厂坝铅锌矿8.12灾后居民住宅异地重建项目1-5楼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不具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再审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关于电梯井道垂直度的鉴定申请,但未被同意,致使案件事实未查明,直接关系到整改费用的承担。3.被申请人未支付剩余54.3万元电梯款已构成违约。即使从验收合格的2017年3月27日起,电梯质量保证期至2018年3月26日,本案二审时履行期限已到,而二审法院未支持再审申请人要求支付剩余电梯款的上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三合公司申请所称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报告不具关联性与合法性,但不能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其主张。2.三合公司提交的鉴定申请,二审法院依法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并无不当。3.涉案电梯于20173月27日验收合格,质量保证期至2018年3月26日,二审时虽已届满,但三合公司以涉案电梯于2013年3月已安装完毕为由请求支付余款,与事实不符,且三合公司并未在二审时变更请求理由。三合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三合公司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三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满春梅

二O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