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五路东风新村。
法定代表人:赵子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经六街**。
法定代表人:刘恒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出具情况说明,同意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31日前履行债务,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则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602执18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同岩
审判员 尹燕彪
审判员 王金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