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执1834号之二
被执行人: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728949526N,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经六街**。
法定代表人:刘恒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56×××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9552.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燕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