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602民初590号
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经六街**。
法定代表人刘恒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丽,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五路东风新村。
法定代表人赵子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洪刚、李侠,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本诉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五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恒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丽、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洪刚、李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659418元(以365941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7日,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东九号公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上东九号公园景观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平基土石方、道路铺装、种植土回填、绿化、灯具安装等,合同价款为839万元,约定完工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此外还有合同外新增补植工程,原告承建的上述工程均完工,上东九号整个工程也于2015年12月31日竣工,大庆市萨尔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6月15日为该工程颂发了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该工程现已交付使用,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659418元(以365941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辩称:原告诉请不当,事实不符,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涉案工程不具备原告主张权利,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设计施工图纸,原告必须提供工程量的工程报价,只有原告如约、如期施工完成,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涉案工程截止到今天,没有按照合同如约施工,该事实由原、被告双方在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2日,双方有现场的测量,同时有被告、设计单位,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确认。2016年9月、11月,2017年11月,被告多次向原告下发通知,要求原告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截止今天原告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相关文件,涉案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了,在工程量报价清单的基础上,被告可以进行增减,合同有明确的增减要求。涉案工程至今为止,在被告向其通过各种约定的方式,原告没有向被告开具任何发票(经建设单位向税务部门核实确定,原告工程的税率为11%),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有权在原告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不支付工程款,本案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欠原告工程款的问题,更谈不上支付利息的问题。鉴于此种情形,被告已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提出反诉,综上,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993322.47元;2、判决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逾期完工违约金1302932.04元;(注:以83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幅30%为标准计算,即自2016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6日;自2018年7月7日至实际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幅30%为标准计算);3、要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已完成工程量金额为4596128.5元的工程税费发票;4、判决反诉被告承担鉴定费用129000元;5、判决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7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签订了《上东九号公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承建上东九号公园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平基土方、道路铺装、景观小品制作、种植土回填及换填、造型,灌木、乔木、花卉、草坪植物种植及水电、灯具安装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应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要保证工程材料及施工质量,否则应承担赔偿损失及相应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其所购买的施工材料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施工质量也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并且也未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反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反诉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反诉原告损失。因反诉被告的原因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未验收,暂时无法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待确定后反诉原告保留增加反诉请求的权利。
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辩称:我公司已经如约如期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全部涉案的工程量,不存在本诉被告所称的逾期和未完成的合同工程量的事宜。因此不存在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的问题,也不存在反诉原告所称的向我公司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竣工备案证已发放,因此反诉原告所称,因反诉被告的原因,涉案工程没有验收并不是事实。根据合同的约定,发票应当是在结算完成以后,我公司一次性向反诉原告提供工程结算总价款全额的正规合法发票。现在双方,因反诉原告的原因,至今没有结算工程款,反诉原告也没有给付全部的工程价款,因此我方没有义务向其提供发票,请人民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举证如下:上东九号公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现场签证申请单一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萨建备字2016年065和067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书两份(复印件),工程竣工备案证领取登记表(照片打印件),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举证如下:2015年7月7日上东九号公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各1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上东九号公园园林景观证据一组(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建设单位单方制作的工程预(结)算书一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文件签发记录2份及通知3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2014年11月20日、2015年5月13日、2016年4月13日、2016年5月3日、2017年4月7日自购材料价格认证单各1份(共5份)、会议签到簿××××、监理会议纪要1份及监理合同一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铺装总平面图图纸一份、设计图纸一份、照片5张(均是打印件),照片6张(打印件)、证明二份(原件)、苗木采购明细两份(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劳务公司合同一份、工程确认单一份、图纸一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王家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人金某出庭作证、大庆恒信强建筑经济事务所有限公司恒信强价鉴(2019)003-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及鉴定费票据各1份、工程预结算书、上东九号公园景观绿化对比表、上东九号公园绿化乔木成活统计表各一份,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依据以上证据及庭审中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5年7月7日,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东九号公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1、工程名称:上东九号公园景观绿化工程。2、工程地点: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中宝路。3、工程内容:景观绿化工程中所有的平基土石方、道路铺装、景观小品制作、种植土回填及换填、造型、灌木、乔木、花卉、草坪植物种植及水电、灯具安装等施工图、效果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施工内容及本工程相关的不可预见的全部工作。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5、工期:2015年12月31日,完工时间:2015年8月10日,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把适合栽植的乔灌木栽植完成,若有调整以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合同总价款839万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一口价包干),固定总价包含深化设计费、材料费、加工费、包装费、运输及保险费、运输损耗费、装卸费、机械费、安装费、安全措施费、施工用水电费、脚手架搭拆的人工与材料费、垂直运输费、半成品与成品保护费、物料搬运费、垃圾清理运输费(清运出工地现场并堆放至当地政府规定的地方)、保洁费、各种技术措施费、临时设施、材料检验试验费、地方政府规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全部费用,如无设计变更、合同固定总价不作任何调整。施工过程中未发生的项目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增加的设计变更项目需有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共同签字盖章的“工程签证单”,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协商确认价格后方可据实结算。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执行:1、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已有造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已有的价格执行。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已有类似价格执行。3、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价格,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市场最低价格确认最终的价格。关于付款发式及发票: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结算完成后,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2、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期满后根据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情况,如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违约情形,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息结算此款项。3、关于发票,结算完成后,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工程结算总价款全额正规合法有效建安发票,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税费。质量要求: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确保本工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所有材料进场时必须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乔木成活率100%,灌木成活率达100%,花卉、草坪成活率达100%。关于质保期:景观工程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绿化工程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关于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施工完成本工程,每逾期一天,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涉案工程双方发生争议,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2019年7月5日,大庆恒信强建筑经济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上东九号公园景观绿化工程项目案号(2018)黑0602民初590号,鉴定造价为4596128.50元,其中公园铺装及小品2191101.14元,公园水电355244.41元,公园绿化2049782.95元。2015年12月31日,涉案工程竣工备案证发放。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93147元,工程鉴定造价为4596128.50元、2017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现场踏勘图、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情况确认,涉案工程死亡树木金额为996303.97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东九号公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合同标的总价款为839万元,现反诉原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的工程款应计算为993322.47元=4593147元-4596128.50+996303.97元。反诉原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302932.04元(注:以83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幅30%为标准计算,即自2016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6日;自2018年7月7日至实际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幅30%为标准计算)。要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已完成工程量金额为4596128.5元的工程税费发票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659418元(以365941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被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反诉原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993322.47元。
二、反诉被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反诉原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1305932.04元,以83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幅30%支付违约金。
三、反诉被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反诉原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已完成工程量4596128.5元的工程税务发票。
四、驳回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84.9元,鉴定费129000元,由反诉被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英林
人民陪审员  徐伏虎
人民陪审员  史松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尹小亮
书记员孟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