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民初578号
原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岩,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刘恒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昌,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赣水路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曲    晓    雪
人民陪审员 崔兴东人民陪审员徐敏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海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