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宏园绿化有限公司,住大庆高新区南北郡音乐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苗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经六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恒国,该公司经理。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81912.5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保险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辉
审判员 王金贵
审判员 刘 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