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外交会馆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经六街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与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81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超拨工程款1193884.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44.96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5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大庆市洲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执行标的1209689.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