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2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1971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泽普县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住喀什地区泽普县天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莎车县天洋科技有限公司,住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吴某,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泽普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泽普县天洋实业有限公司、莎车县天洋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本案现已执行200000元。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泽普县天洋实业有限公司、莎车县天洋科技有限公司、吴某双方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双方自愿签订的书面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2执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 卜 力 孜 麦 麦 提
审判员 安 外尔克热木
审判员 阿卜力克木图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骆 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