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天洋科技有限公司

乌恰县万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莎车县天洋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01民初211号
原告:乌恰县万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乌恰县南山政府集资房**楼****。
法定代表人:贺基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辉。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莎车县天洋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喀什市,
被告:莎车县天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秦露。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恰县万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莎车县天洋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恰县万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恰县万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婷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