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柏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柏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604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柏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34088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