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751号
申请人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80。
法定代表人景宁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立,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赫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02。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赫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赫邦实业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458505.68元,保全标的458505.68元。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458505.6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赫邦实业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458505.6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12.53元,申请人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