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联银城市建设,西安市供水集团,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2651号
原告: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景宁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兵,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正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竞,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闫建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海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竞,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丹独任审理。原告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47元,减半后由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23.5元。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孙  曌  琳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琪琪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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