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陕0112民初4800号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80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剑锋,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宁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中,原、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9月16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289号裁决书。原、被告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分别立案。因原、被告针对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请求一并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2民初476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薛红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垚

书 记 员 尹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