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80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剑锋,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宁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中,原、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9月16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289号裁决书。原、被告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分别立案。因原、被告针对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请求一并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2民初476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薛红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垚
书 记 员 尹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