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丹东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4民初422号
原告:高**,男,1965年8月21日,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东市振兴区良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元宝区县。
被告:丹东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和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丹东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