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8377号
原告: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以东、公平路以南民丰地块二(上东城市之光)第5栋0单元9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6733067258。
法定代表人:张天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住长春市南关区,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强,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则宇,女,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男,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系公司员工。
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