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蛟河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81民初3644号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蛟河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报酬、违约金、利息、误工费等合计437,12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2日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蛟河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28元申请执行费651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放执行款,本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蛟河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将扣划12493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蛟河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22)吉0281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