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4民初5470号
原告: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翠泉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前进大街66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翠泉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省宏晟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