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执3225之八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1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142651XQ。
法定代表人:姜济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俊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1号47层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205807037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大连俊铭服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2736441386K。
法定代表人:刘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大连俊铭时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2764448796K。
法定代表人:刘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俊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027800.00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执行标的20278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2019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山区致富街××号房屋,权证号为:2015106793;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山区××北塔楼××号房屋,权证号为:201600012329;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山区××号房屋,权证号为:201600012354;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1号47层3号房屋,权证号为:201600012361;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山区××号房屋,权证号为:201600012368,以上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区××办事处××组,产权证号为:普兰店农集房字第丰023号,建筑面积为1097.42平方米房屋;查封担保人大连俊铭时装有限公司、大连俊铭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辽宁省××××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虎山社区产权证号为:(2017)03010697-03010703号,建筑总面积为9737.89平方米七套房屋;以及坐落于大连市皮口街道办事处簪子河社区,产权证号为:(2017)03010777-03010779号,建筑总面积为2263.03平方米三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止)。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并2020年3月5日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额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晓军
执行员 徐德奎
执行员 陈 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琳玓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