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1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
法定代表人:郑奎生,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安波镇。
法定代表人姜济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211执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宗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