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撤4号
原告:**书,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1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142651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旸,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书与被告***、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书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书负担。
审 判 长 卢 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