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撤5号
原告:**书,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2339。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0337。
被告: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1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142651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书与***、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撤回对被告***、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书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露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