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书与某某、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撤5号 原告:**书,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2339。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0337。 被告: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1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142651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书与***、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撤回对被告***、大连佰信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书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露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