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甘查字第464号
申请人:*恩惠,男。
被执行人:马兴联,男
被执行人:大连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部分款项,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9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孔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