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名城中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兴久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名城中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03民初948号
原告成都兴久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名城中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兴久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久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兴久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计4415元,由成都兴久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爽
书记员  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