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002执恢550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东路北门巷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顺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火车站沟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顺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