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某某国际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民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陈翔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临***国际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临武县。
法定代表人:王仲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佑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国际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南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拟与临***国际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为由,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47元,减半收取9223.5元,由上诉人湖南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文杰
审 判 员 胡桐辉
审 判 员 邓 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胡曾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