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525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旭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邱红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银川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友芳,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旭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52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户3713××××3076人民币58608.00元。申请人淄博旭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旭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