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旭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525号
申请人:淄博旭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F6UHA0K。
法定代表人:邱红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银川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35414261。
法定代表人:宋友芳,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旭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3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860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860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