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075号
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银川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35414261。
法定代表人:丁明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接官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57931818M。
法定代表人:刘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红,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焦明,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装有限公司、刘红、焦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2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装有限公司、刘红、焦明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装有限公司、刘红、焦明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