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07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银川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丁明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接官亭。
法定代表人:刘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红,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焦明,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装有限公司、刘红、焦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07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日照***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海曲支行营业部账户2169********人民币0.00元,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账户6236********人民币40184.8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账户6228********人民币362.9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账户6047********人民币70.2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汾水营业所账户6221********人民币63.09元、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6215********人民币41.58元,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焦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照分行日照石臼支行账户1616********人民币551.16元、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海天支行账户6230********人民币526.0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账户6217********人民币56.74元。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