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005号
申请人:淄博旭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F6UHA0K。
法定代表人:邱红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银川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35414261。
法定代表人:宋友芳,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旭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旭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60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860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迎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孝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