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緄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0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F6UHA0K。
法定代表人:邱红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银川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35414261。
法定代表人:丁明辉,董事长。
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306民初3005号民事裁定及(2021)鲁0306执保525号执行裁定,对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判员李迎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孝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