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家家福石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银川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35414261。
法定代表人:丁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州市家家福石材有限公司(原莱州市家家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州市夏邱镇李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CQJ621J。
法定代表人:姜万菊,经理。
被执行人:姜秀娟,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姜连波,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家家福石材有限公司(原莱州市家家福装饰有限公司)、姜秀娟、姜连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鲁119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247900.3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股东姜秀娟、姜连波、**为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等。经查,本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徐国安
审判员  刘泽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