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终1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力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四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龙八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庆市力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大庆市力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诉讼费,大庆市力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按照法定程序向本院申请办理缓交、减少或免交诉讼费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大庆市力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庆市力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