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特74号
申请人: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体育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公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市力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科创业园A座4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力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1.撤销大**裁委员会(2019)**(裁)字第326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26日开始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12月31日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将涉案工程移交于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累计向被申请人拨付工程款2,459,000元。由于涉案工程一直未进行最终结算,申请人无法确定欠付被申请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无法向其拨付剩余工程款。后因双方一直无法就剩余工程款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遂向大**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大**裁委员会在未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款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依据合同固定总价作出申请人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317406.43元的裁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该裁决书依法应予撤销。另外,涉案工程为市政工程,最终结算工程款由政府财政拨付,大**裁委员会以合同总价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317406.43元,其后果是市政工程款的支付未经政府审计而直接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裁定撤销。
大庆市力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不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且仲裁协议真实有效,仲裁结果公平公正,***组成合法,应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大**裁委员会作出(2019)**(裁)字第(326)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大庆市力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5175.82元。二、仲裁费21671元,由申请人大庆市力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5元,由被申请人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担2122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法定情形进行审查。关于申请人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的工程量的鉴定,工程价款的审计、结算及鉴定问题,是查证争议双方实体***务内容的程序性事项,属于证据认定规则范畴,并非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问题,不属***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的申请、仲裁的受理、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协议及仲裁条款、***的组成、送达、回避、开庭等,本案申请人既未主**无证据实相应仲裁程序违法。关于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虽然本案的工程款来自财政拨款,但是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流转的民事法律关系,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裁决结果违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务相一致的原则,且申请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本案存在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申请事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能提出合理事由或充分证据证明大**裁委员会(2019)**(裁)字第(326)号裁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刘放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