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江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83行初221号
原告晋江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中奥名雅居7幢1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6143799J。
法定代表人苏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宏阳,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玲月,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迎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蔡清渠,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行撤销了涉诉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文庆
审 判 员  张春水
人民陪审员  傅南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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