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江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财保47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中奥名雅居7幢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6143799J。
法定代表人:何炜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月,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明,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31163580。
法定代表人:萧孙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收到泉州仲裁委员会的[2021]泉仲字250号(保)《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及保全资料,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水处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应线索。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02213505160004O2000021)作担保并预交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安海支行1408××××3736账户的银行存款71135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雪丽
书 记 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