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财保90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31163580。
法定代表人:萧孙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中奥名雅居7幢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6143799J。
法定代表人:何炜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艺森,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被申请人)******水处理有限公司(下称泉荣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艺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艺森公司在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保全泉荣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58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泉荣公司的银行存款7113551元。后泉荣公司向泉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反仲裁申请,并向本院申请冻结艺森公司的相应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闽0582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艺森公司的银行存款3365000元。2021年10月8日,艺森公司、泉荣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同时申请解除对对方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泉荣公司、艺森公司均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同时请求解除对对方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安海支行1408××××3736账户的银行存款711355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晋江支行1408××××2682账户的银行存款336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雪丽
书 记 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