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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田县某某乡人民政府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5民初107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量,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田县**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乡复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50037663780。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888号晋江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3幢B座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614379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田县**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愿意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