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445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5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西湖路66号(水韵城办公楼11楼)。
法定代表人:卞连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均杰
审 判 员 刘 彬
审 判 员 谢朝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先艳
书 记 员 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