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民初5361号
原告: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湖路66号(水韵城办公楼11楼)。
法定代表人:徐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贵,该公司员工,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被告:**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另案受理的(2017)苏1302民初334号案件系被告据相同案件事实提起诉讼,因原被告对工程造价存有争议,故被告主张工程款超付要求原告返还,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要求支付。本院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苏1302民初334号案件审理。
代理审判员  张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