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李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66号水韵城商务楼东楼11楼1110号。
法定代表人:卞连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宗阳,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宿迁市洪泽湖路19号东苑大厦1楼西侧。
负责人:胡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良珈,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西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原审第三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世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法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法尔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需赔偿,应由大地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1.**在本案中不是适格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受害人在受损数额及被告侵权责任未确定情况下,即将侵权之债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用世公司自认为法尔公司保全错误对其造成损失,但法尔公司否认构成侵权,则双方之间的侵权之债尚未成立。法尔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尚需要经过一个有效的司法裁判确认,即**与用世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尚未成立,故**无权起诉。2.法尔公司保全用世公司财产时工程量已经超过了14680966.5元,但因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对工程总价款认定标准不同导致工程总价被减少以及未认真审查法尔公司已经补交诉讼费导致法尔公司提起的诉讼被按撤诉处理,法尔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法尔公司在保全时并没有限制用世公司使用、租赁涉案房屋,用世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保全而遭受损失。一审法院计算的用世公司损失并无依据。3.大地公司承保了法尔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即使法尔公司的保全构成侵权,应当由大地公司直接赔偿,而不是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地公司二审辩称,1.在(2017)苏1302民初5361号案件中,法尔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与其诉讼请求相当,不存在错误保全或超额保全情况。2.对于法尔公司的保全,用世公司也没有申请担保置换或申请复议,用世公司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损失。3.一审法院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当,只有法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大地公司才需要向用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用世公司二审未出庭应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法尔公司、大地公司向**支付各种损失共计2272286元(以187712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824592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解封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3月19日为44769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法尔公司、大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1月16日,用世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尔公司退还工程款46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15万元。案号为(2017)苏1302民初第334号。
2017年7月13日,法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世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918721.31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及保全费用。案号为(2017)苏1302民初5361号。后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裁定将(2017)苏1302民初5361号案件并入(2017)苏1302民初334号案件合并审理。
法尔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保全用世公司开发所有的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66号水韵城商业综合体的房产:宿城区水韵城D1-067铺【苏(2017)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0179号】、宿城区水韵城D1-068铺【苏(2017)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0178号】、宿城区水韵城D1-073铺【苏(2017)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0177号】、宿城区水韵城D1-074铺【苏(2017)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0176号】、宿城区水韵城D1-075铺【苏(2017)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0175号】、宿城区水韵城D1-076铺【苏(2017)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0174号】、宿城区水韵城D1-077铺【苏(2017)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0173号】,保全价值为400万元。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作出(2017)苏1302民初5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房产,于2017年8月17日向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该裁定书。
2019年10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苏1302民初33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法尔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19年10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苏13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36762.71元;二、驳回原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法尔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苏13民终第54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宿城区水韵城D1-067铺评估价为240.64万元、宿城区水韵城D1-068铺评估价为250.97万元、宿城区水韵城D1-073铺评估价为285.69万元、宿城区水韵城D1-074铺评估价为257.17万元、宿城区水韵城D1-075铺评估价为318.38万元、宿城区水韵城D1-076铺评估价为264.34万元、宿城区水韵城D1-077铺评估价为240.59万元。
一审另查明:用世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并于2020年1月20日向法尔公司法定代表人卞连军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邮件于2020年1月24日以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退回妥投。
法尔公司申请上述保全房屋时,向大地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载明:财产保全申请人为法尔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为用世公司;保险金额为400万元;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法尔公司与被申请人用世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开发所有的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66号水韵城商业综合体的房产七套(详见提供法院清单),保全价值400万元。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法尔公司在保全时是否存在过错;二、保全的涉案房屋是否给用世公司造成损失以及损失大小;三、大地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四、债权转让是否对本案法尔公司有效力。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尔公司对用世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对用世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存在明显过错,主观上具有可归责性。理由如下:1、财产保全旨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保全的金额要基于合理的诉讼请求。但法尔公司在起诉用世公司案件中主张工程总价款为14680966.5元,明显存在虚高部分。其工程款的组成为《宿迁用世水韵城商业综合体亮化工程安装合同》、《补充协议1-增补景观亮化照明》、《智能化工程合同》、水韵城商业楼B1层景观照明工程以及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等增加的工程。因法尔公司在履行《智能化工程合同》过程中,存在大部分未施工的情况,但在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依然表述“以上所有工程在全部安装完成后,用世公司已使用”,该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其主张的工程总价明显缺乏依据,能够认定法尔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2、(2017)苏1302民初334号案件已判决法尔公司应返还用世公司2036762.71元。能够认定用世公司并未侵害申请的合法权益,能够认定该保全是错误的,法尔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错误财产保全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赔偿范围应以保全的财产的价值为损失范围,即以400万元作为损害范围。因涉案七套房屋于2019年7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保全,相应的损失应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经计算,该损失数额为365222元(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法尔公司在保全时已向大地公司购买保险,且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结合大地公司愿意在本案中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故大地公司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用世公司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且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法尔公司。即便法尔公司却未收到该通知,用世公司已收到了**诉状,对于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知晓,故用世公司债权转让行为对法尔公司发生效力。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65222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9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78元,由**负担18200元,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共同负担11778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主张,用世公司是将法尔公司对该公司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债权转让给**,故**提起本案诉讼。但实际上,在**与用世公司约定该债权转让协议时,法尔公司仅是在其与用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了用世公司的财产,但该保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尔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尚需要经过一个有效司法裁判确认。在法尔公司的保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尚未确认的情况下,**与用世公司之间债权转让标的尚未形成,双方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尚未成立,**与法尔公司、大地公司之间尚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无权以原告主体资格要求法尔公司、大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978元,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上诉人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78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芳远
审判员  庄业富
审判员  段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露露